主播即兴高歌一曲?你可能侵权啦

 日前,根据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对于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直播平台而言,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该试行付酬标准让音乐创作者的作品直接触达网络直播、并获得相应的收入,更凸显了直播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版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能激发音乐创作者的积极性,为听众带来更多的原创好歌。

央视新闻截图(下同)

  近年来,可以看到不少有关音乐版权的侵权事件。早在2019年,某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就曾起诉短视频创作者“papi酱”旗下的一个短视频机构“papitube”存在侵权行为,作为国内首个短视频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该案件以“papitube”赔偿版权方及音乐人共计7000元告终。斗鱼主播冯提莫,也曾因在直播中翻唱歌曲《恋人心》被判侵权,最终被判赔5200元。今年6月,前《英雄联盟》的一名电竞选手因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权方以侵权为由索赔10万元,这名选手已经公开道歉并表示会积极配合赔偿。
  事实上,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刘峰曾表示,主播在直播时擅自演唱、翻唱他人的歌曲肯定涉及侵权。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如何既保护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推动互联网内容生产蓬勃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也是摆在各利益方面前的难题。

  从去年11月开始,在国家版权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同最高法相关人士、法律人士、专家学者、直播平台代表等,共进行了三轮费率协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方面表示,收费的标准考虑到了大家对音乐的依赖程度以及主播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今,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并对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有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此次也给予了更为明确的定价。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为了有效实施,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其中,“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的收费标准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收费标准为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的收费标准则是10000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

  对于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的消息,不少音乐版权权利人都持欢迎态度,并期待该付酬方式尽快进入执行阶段,以解决个体维权难题。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但不少网络主播对于这一消息还是感到困惑,一些主播认为自己直播的收益已被平台抽取了一部分,这部分费用里应包括了使用直播音乐的费用,所以他们不需要再额外付费。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即使平台和音乐版权方达成了协议设立音乐库,但主播并不自然拥有了音乐库中音乐的使用权,是否付费则需看主播与平台之间如何约定。
  未来,随着试行付酬标准的出台,主播与平台的版权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播间音乐的合法使用肯定会越来越规范。这不仅保护了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也能激发创作人的创作热情,主播与直播间虽然没有了“免费的午餐”,但对于听众和创作者而言,音乐大餐或许会更加丰盛。(新民晚报记者 吴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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