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唱歌小心侵权

直播唱歌被起诉,令不少朋友大跌眼镜,在直播间唱歌,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许可,是否涉及侵权?

一般而言,网络主播想要翻唱某一音乐作品,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翻唱分为职业翻唱与随口翻唱,职业翻唱是将翻唱作为直播的主要内容与卖点;随口翻唱是在直播其他内容时适当引用或即兴表演,作为其他内容的点缀。随口翻唱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职业翻唱则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直播间职业翻唱行为,如果在直播时未向观众收取费用,直播者也未获得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中,虽然主播并未直接从观众处收取费用,但观众的打赏、流量的变现等实际上就是其翻唱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很难构成合理使用。

直播间主播翻唱的侵权行为是平台侵权还是个人侵权呢?

直播平台经营模式有三种,即主播签约、合作分成、提供服务。不同的经营模式,侵权责任主体不同。

主播签约模式: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主播的直播是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对直播负责。在此模式下,主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直接归属于直播平台。

合作分成模式: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按比例分成,直播平台是否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负责,要根据具体分工认定,比如直播平台是否对直播内容进行策划、筛选等。在此模式下,直播平台承担的责任需要依据其对直播内容的接触、参与程度认定,如果直播平台事先接触了直播内容,则主播与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服务模式:主播自主选择直播内容,直播平台负责提供直播平台,进行事后监督,对主播不负有直接管理义务。在此模式下,侵权责任一般归属于主播个人,但如果直播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主播利用直播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侵权,索赔的数额应如何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先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五百元至五百万元的区间内判决。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综上,建议提升平台服务和管理,减少类似侵权事件。为避免著作权侵权纠纷,直播平台应制定相应的著作权监督、保护及补救机制,完善直播内容审查机制,从根源上减少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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